近日,記者獲悉,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牽頭研究電商納稅征管的政策方案。事實上,從去年開始,相關部門已成. . .
近日,記者獲悉,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牽頭研究電商納稅征管的政策方案。事實上,從去年開始,相關部門已成立課題小組,專門啟動了電商征稅課題研究。
近年來,專家學者對網絡交易行為征稅的建議,不絕于耳。倘若經營同樣的商品,網店不用納稅,價格也會相應低些,而實體店由于稅負高,加上房屋租賃等成本,相應地商品價格也會高些,當然存在不公平。盡管現行稅收政策面對新興的網絡交易,有所欠缺,不太完善,但是依照現有的稅收制度安排,完全能對其征稅。因為,根據我國的稅法,不管通過何種形式,只要發生交易行為就得繳稅。
電子商務一般可分為B2B(企業對企業)、B2C(企業對個人)和C2C(個人對個人)三種模式。B2B平臺以阿里巴巴等為代表,B2C以京東、亞馬遜等為代表,而C2C則以淘寶、拍拍等為代表。前面兩者以企業為結算單位,各種稅款按法律法規及時報交,不存在征管盲區。現在的難點是C2C模式,據業內專家預測,一旦對這種電商全面征稅,粗略計算每年將有上百億元的稅款上繳國庫。
而對電商C2C模式的征稅,雖然是大勢所趨,不存制度上的障礙,也能體現稅收的公平與正義,但C2C模式中,有相當大的比例是小微電商,甚至只能稱得上是個體戶。這部分人主要是失業人員、下崗職工以及致殘的社會弱勢群體,通過網絡銷售平臺作為自己謀生的手段。這部分群體原本就是國家層面與社會照顧的群體,倘若貿然對他們征稅,不僅會造成這部分人失業,生活失去保障,也容易制造社會矛盾,形成階層割裂。
殊不知,國外在電商征稅方面,大都對小微電商網開一面。在日本,《特商取引法》規定,日本年收益低于100萬日元的網店,不用報稅,而年收益高于100萬日元的,店主要自覺地報稅。日本法律有一條規定:若網店的經營是以自己家為單位的,那么家庭的很多開支就可以記入企業經營成本。美國《市場公平法案》也對一些規模較小的企業進行了豁免,把起征點設在了年銷售額100萬美元。
就目前而言,國家在對網店征稅上尤其對小微電商,應從長計議,要站在行業發展大局的視角,制定起征點,比如年營收入少于50萬元的小微電商免稅,不妨鼓勵先把這只小微“天鵝”養肥,而不再殺鵝取蛋。退一步講,即便現在把電商C2C模式的稅收全部都征上來,還不到區區百億元,占全國稅收總量的比例很小。因此,我們在對網店征稅上絕對不能太急,至少先要養一養。當然,對于在網絡上銷售額較大的實體公司,以及已經做大做強的網絡銷售公司,像類似天貓的強悍電商戶,應盡快納入征稅范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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