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密人員保密責任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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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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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面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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崗位 類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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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密等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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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務/職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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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規定 |
《憲法》第53條規定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,保守國家秘密”。第54條規定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義務,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行為”。 《保密法》第三條規定“一切國家機關、武裝力量、政黨、社會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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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責任 |
一、保密管理職責 (一)按照保密法律、法規和制度對保密工作進行依法監督管理。 (二)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本院國家秘密的安全。 (三)對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定期進行核定,依據涉密等級發放保密補貼。 (四)對涉密人員不履行保密職責,導致存在重大泄密隱患或造成泄密的,進行通報批評,扣發保密補貼,行使處分職權,對違反國家法律,觸犯刑事處罰的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 (五)對模范執行保密法規制度,保守國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。 二、涉密人員責任 (一)學習保密知識,不斷提高保密意識和掌握保密管理基本要求。 (二)自覺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》及本院的保密規章制度。 (三)對自己承擔和辦理的涉密事項負直接保密責任。 (四)按照本院和本部門的部署,積極參加各項保密活動。 (五)堅決揭發、檢舉、報告和制止他人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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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守則 |
1、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; 2、不在無保密條件保障的場所閱辦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資料; 3、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、摘抄、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、資料。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,應當經過審批,并按原件同等密級管理; 4、不在非保密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、傳輸或存儲黨和國家秘密事項; 5、不攜帶秘密文件、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,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,須經本部門、安全保密處、院領導審批,并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; 6、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; 7、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,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、子女; 8、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,嚴格遵守手機使用管理規定; 9、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;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,應事先報安全保密處并按程序審批; 10、不在出國訪問、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、資料或物品;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,應事先報安全保密處,并通過外交、海關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,且采取嚴格的保密管理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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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門領導要求 |
請自覺遵守國家保密法律、法規、標準,遵守院各項保密規章制度,承擔保密責任,履行保密義務,落實保密措施,自覺接受保密監督,確保不發生失泄密事件。
領導簽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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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保證 |
本人承諾遵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,承擔保密責任,履行保密義務,消除泄密隱患,落實保密措施。如有因本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泄露國家秘密,甘愿接受任何法紀處分。
保證人簽字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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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 |
1、本責任書自簽字后生效; 2、本責任書一式三份,人教處、部門、保證人各存一份; 3、保證人簽字后,如發生內部工作調動,責任書依然有效; 4、保證人調出本院的,另行辦理脫密手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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